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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适应本市率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率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率先推进改革开放、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适应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需要,适应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形成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相互支撑、相互带动的产业发展格局的需要,适应区域经济和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知识型、发展型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和终身学习的需要。

  第三条 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本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其他符合当前和今后发展需要的专业。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以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教育部目录)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以下简称:上海市标准)为基本依据,自主设置教育部目录和上海市标准以内的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以下简称:目录内专业)。确需设置教育部目录和上海市标准以外的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以下简称:目录外专业),须经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编制专业代码后,方可备案。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在专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办学优势,重点建设和设置与学校办学属性相一致的专业,并结合区域产业结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和停办不适应的专业,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布局,避免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实行总量控制。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学年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一般不超过3个,其中新设专业不超过2个;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每学年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一般不超过2个,其中新设专业不超过1个。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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