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要求,我委制订了《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希望学校的主管部门加强对所属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与管理,督促学校认真实施《细则》,引导学校根据本市、本区域、本行业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科学规范地设置专业,不断提高专业教学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中等职业学校应以教育部颁发的《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和我委印发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为基本依据,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面向市场,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我委将适时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对学校设置专业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就业情况等进行检查评估。上海市教育评估院为学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专业设置和管理的有关事务性操作工作,接受市教委、学校主管单位和学校的委托对专业进行质量评估。
对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专业,我委将要求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暂停该专业招生资格,并减少下一年度学校新设专业总量。
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委职业教育处联系。
附件:1.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备案表(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1: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相关制度,强化专业设置的目标管理、过程管理和质量管理,形成由学校依法自主设置、行业企业积极参与、评估机构提供服务、行政部门进行宏观规划与监控指导的专业设置质量保障体系,引导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