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1.坚持规模化与标准化相结合。基础规模是前提,是必备条件;标准化是目标,是改造、提升、规范的主要内容。严格按照农业部的评定标准执行,逐步实现以规模化带动标准化,以标准化提升规模化。
2.坚持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相结合。改造、提升、规范的规模养殖场(区),硬件建设基本实现现代化、设施化,软件建设实现管理制度化、生产规范化,加快构建现代畜牧产业体系。
3.坚持培植典型与全面推进相结合。既要抓好规模养殖企业的改造、提升和规范,树立典型,又要通过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4.坚持标准化提升与长效监管相结合。规模养殖企业的改造、提升、规范工作,既要立足当前,全面落实标准化提升措施,力争取得阶段性创建成效;又要着眼长远,注重对标准化示范场的长效监管,确保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持续稳步发展。
(二)场(区)标准
1.规模养殖场标准是指生产管理规范、总体经营水平高、规模达到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或蛋禽存栏1万只以上、或肉禽年出栏30000只以上、或奶牛存栏200头以上、或肉牛年出栏500头以上、或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
2.养殖小区标准是指符合乡村建设规划和防疫条件,布局科学合理,实行统分结合经营模式,饲养畜禽品种统一,拥有10个独立养殖单元以上,生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或蛋禽存栏3万只以上、或肉禽年出栏5万只以上、或奶牛存栏300头以上、或肉牛年出栏500头以上、或肉羊年出栏1000只以上的相对封闭的养殖区域。
3.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占地面积20亩以上,投资100万元以上,标准化畜禽舍建设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4.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距铁路、公路、河流、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外;距离其它养殖场或养殖小区500米以外;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染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外。5.标准化养殖小区和养殖场在公共设施方面要求“三通”,即水通、电通、路通;在环保处理设施方面,要配套建设沼气工程或其它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达到粪污无害化处理标准,并且要求通过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6.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符合《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要求,并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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