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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震局、河北省科技厅、河北省科协关于印发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向社会开放,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或自行参加每年“5.12防灾减灾日”、“7.28唐山地震纪念日、“科技活动周”、“科普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以及各省市组织的科技内容的大型科普宣传活动。

  第十八条 基地应与当地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建立固定联系,合作开展相应的校外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 科技教育馆、文化旅游景区、地震遗迹遗址等活动场所申报省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每年向社会开放天数应不少于200天。科研机构的重点试验室、地震观测台站、现代化地震监测中心和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等单位申报省防震减灾科普基地的,根据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40天。

  第二十条 基地科普活动应有文字、照片和录像等档案资料,以及接待公众人数等有关统计数据。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基地的建设工作,不断对展出和活动内容进行充实和完善,同时要做好对基地设施的保护、修缮和环境美化工作。

第五章 申报程序、认定和授牌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中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均可于每年10月底前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一式3份(见附件1);

  (二)申请报告一份,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防震减灾科普设施、科普能力等总体情况;

  (三)防震减灾科普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管理制度;

  (四)相关图片、视频、宣传资源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省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查,通过初步审查后,方可向省级进行申报。

  第二十四条 省地震局、科技厅、科协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委员会,依据认定标准,审查申报材料,研究确定认定意见,必要时对申报基地进行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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