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局、河北省科技厅、河北省科协关于印发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震发〔2010〕50号)
各设区市地震局、科技局、科协:
为规范我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工作,现印发《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规范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省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申报、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以普及包括防震减灾在内的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坚持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河北省省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应选择具有明显示范作用和能够发挥较大影响作用的场所,如:
(一)科技馆、博物馆、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
(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相关的陈列馆、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
(三)具有防震减灾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四)地震遗迹遗址、地震观测台站、现代化地震监测中心和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等机构或场所;
第五条 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由省地震局会同省科技厅、省科学技术协会等相关单位组织认定,设区市相关部门协同做好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省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工作环境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并配有多媒体演示、触摸屏等设备和挂图、展板、科普宣传手册等宣传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