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完善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
(一)加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监管。新建公共建筑要根据相关要求,安装分项用能计量设备。公共建筑内的所有单位除医院等有特殊要求的以外,都要遵守国家关于空调温度设置的规定。各级政府机关要带头厉行节约,发挥表率作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开展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研究制定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逐步建立节能监管体系。积极争取上级能耗监管平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尽快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筑物所有权人要加强建筑用能管理,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保养,及时清除系统故障,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二)加快既有高耗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各地要对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分类统计或监测,对高耗能建筑进行能耗诊断、检测,对建筑围护结构及采暖、空调设备、室内照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节能改造意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节能改造。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实施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改造效果。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当地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从2010年起,全市所有进行改建、扩建等改造的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必须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组织领导。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建立许昌市建筑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建筑节能工作存在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强化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协调,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要综合协调建筑节能工作有关事项,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政策措施,指导和推进建筑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各类投资项目时,要强化对建筑节能部分的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依法查处砖瓦窑场违法用地和取土行为。环保部门在对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时,要将建筑节能内容列入审查范围。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建筑节能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完善有关建筑节能激励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节能材料(产品)市场流通环节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