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管理,全面提升学前教育办园水平
(十三)加强配套幼儿园建设。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安居工程时,应根据国家有关幼儿园建设的要求,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建设区的住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安居房土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布点规划,安排好幼儿园建设用地。
(十四)加强幼儿园等级管理。根据《许昌市幼儿园定级考核评估标准》做好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等级评定按照分级负责、分等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把等级评定的重心放到促进幼儿成长、教师发展、质量提高等方面。市教育部门负责评定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和市一级幼儿园,县级教育部门负责评定本辖区幼儿园的等级。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和市一级幼儿园每5年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的予以降级。
(十五)明确幼儿园管理职责。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64号)规定的各部门对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教育、卫生、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加强对幼儿园相关事项及设施的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对办园行为不规范的,有关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整改不力的要依法取消办园资格。
(十六)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根据《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号)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办幼儿园和经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幼儿园,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尚未批准注册的民办幼儿园,综治部门要协调当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督促主办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抓紧按程序登记注册;凡由乡镇、街道以出租等形式提供土地、校舍支持或利用私人出租房屋举办幼儿园的,要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由综治部门协调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落实业主、房主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多次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安置学生和儿童。
(十七)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按照《
消防法》、《
食品安全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落实幼儿园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切实加强房屋设施、消防安全、园舍器械、饮食卫生、疾病防控、医疗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的管理,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加强学校门卫管理,配备专职保安,购买必要的防护器材,有条件的可按照“天眼”工程技术标准,安装监控系统,并与公安机关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