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机制。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要研究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对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通过减免学费、给予生活补贴等方式予以资助。
三、落实政策,加快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七)按照编制标准配备幼儿园教师。编制部门要根据公办幼儿园办园规模,按照省定标准核定编制,配足配齐专业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
(八)落实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市、县两级教育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幼儿园教师给予注册登记,并为其业务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优评先以及有序流动等提供保障。
(九)提高幼儿园教师综合素质。市、县两级教育部门要结合幼儿教育专业的特殊需求,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幼儿园教师业务培训工作。市教育部门负责全市幼儿园园长和幼儿骨干教师业务培训;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教师和保育员的业务培训。以培养名园、名园长、名教师为目标,培养一批学前教育带头人。
四、大力扶持,加快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
(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根据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投资建园或通过租赁场地等形式参与举办幼儿园。支持名园与新园、名园与弱园、名园与民办园的合作,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学前教育办园水平,推进学前教育快速发展。
(十一)落实对民办幼儿园的优惠政策。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土地供给、规费减免等方面享有公办中小学同等待遇。在申办审批、分等定级、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税务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的房屋租赁综合税费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优惠。公共事业部门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倾斜措施,保证民办幼儿园水、电、气、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缴。
(十二)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保障”的原则和《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要依法与教职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为其缴纳基本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金。民办幼儿园教师在业务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