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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商贸流通大发展的指导意见


  2连锁企业(特殊规定除外)设立连锁经营门店,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资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证照管理部门办理。

  (四)实施税费减免。

  1经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直营连锁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申报缴纳增殖税。对商贸流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13%的税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对试点企业建设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的,可按规定实行加速折旧。

  2中小商贸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94号),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国家和省规定的除外),对流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五)降低经营成本。

  1降低用电成本。对暂缓执行峰谷电价的商贸流通企业,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夜经济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03号)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商贸流通企业通过双蓄工程等技术改造促进节能减排。

  2自2011年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餐饮、商场和超市等企业,银行刷卡费率分别调至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最低限。

  3严格执行《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7号),对产权归属于商贸流通企业的门前停车场,由企业指派人员直接管理。

  4优化物流配送。凡商贸流通企业的配送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在城区内的行驶路线、停靠地点提供便利,优先发放通行证。

  (六)促进社会就业。支持流通服务领域扩大就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社区商业服务、家政服务、餐饮旅店服务等经营项目,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减免相应税费,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属于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流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并按规定给予企业以社会保险补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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