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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商贸流通大发展的指导意见


  6.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善、辐射力强的商品市场。重点建设改造200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200个超市加基地“农超对接”项目、100个区域性工业品市场,新建和培育一批钢铁、煤炭、铁矿石、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医药等全国性物资交易中心和品牌展会。

  7.健全监测准确、调控及时、监管有力的城乡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强化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生产、市场和价格走势的分析预警。扩大生活必需品储备品种和规模,增强市场应急调控能力。建立健全“放心肉”、“放心酒”流通追溯体系,维护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依法规范市场秩序。

  三、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投入。自2011年起,在省级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商贸流通发展予以支持,由省财政设立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主要用于环首都、环渤海、冀中和冀南四大商圈总体规划,农村流通体系,城市便民服务网络,市场运行监测监管体系,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体系,商贸物流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大型商贸流通项目引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以及中央财政支持商贸流通发展要求地方配套的资金等。具体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各设区市要设立相应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商贸流通发展。

  (二)给予用地支持。

  1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增加商贸流通用地比例,城市黄金地段优先安排商业用地。

  2在城市改造中,涉及中华老字号店铺动迁的,应在原地妥善安置或在适宜其发展的商圈内安置,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对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网点,由城乡建设、商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保、工商、交通、质监等相关部门和商业企业、行业协会、社区代表举行听证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规划手续。

  (三)降低市场准入。

  1依法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缩短审批时限,推进网上审批、网上年检和网上登记。自2011年1月1日起,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新开办商贸流通企业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办理注册登记。对个体商贸小企业可试行“零注册”。对从事夜经济的商贸服务企业,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夜经济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0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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