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封丘县潘店乡留光乡长垣县苗寨乡张三寨乡撤乡建镇的通知
(新政文[2010]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封丘县潘店乡撤乡建镇的批复》(豫民行批〔2010〕27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封丘县留光乡撤乡建镇的批复》(豫民行批〔2010〕30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于长垣县张三寨乡撤乡建镇的批复》(豫民行批〔2010〕28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于长垣县苗寨乡撤乡建镇的批复》(豫民行批〔2010〕29号),同意封丘县潘店乡、留光乡,长垣县张三寨乡、苗寨乡撤乡建镇,实行镇管村体制,原辖行政区域和政府驻地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