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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切实保障防震减灾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十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10项重大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40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继续细化分解任务,逐一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深入扎实抓好各自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圆满完成既定任务目标。各地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要从防震减灾实际需要出发,配备专门人员,配置必要装备,切实加强基层防震减灾队伍建设。

  (十三)制定规划,总结成效。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地震局尽快组织编制完成《云南省防震减灾工作“十二五”规划》,指导全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州(市)要结合本地地震安全形势,将防震减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并结合经济社会和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当地防震减灾政策法规体系。同时,要认真总结以往抗震救灾工作中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完善应急以预案,形成工作措施,不断提高抗震救灾工作成效。

  (十四)多方筹集,加大投入。 省财政厅要按照《通知》要求,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亿无保障10项重大措施的实施,并逐步加大对地震重点危险区和财政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同时结合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将需要建设的有关投入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省级预算。各州(市)要进一步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支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体的稳定增长投入机制。

  (十五)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由省地震局牵头,建立云南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联席会议制度,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对全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实施统一管理、协调、指挥。联席会议要定期议事,结合部队军事训练实际制定紧急救援队训练、交流、综合演练等计划,指导和监督检查救援队的建设、训练等工作,并加强与各部门和单位的联系沟通和衔接,增强整体工作合力。一旦地震发生,根据地震等和灾情初判情况,由省地震局牵头有关部门,迅速提出派遣紧急救援队的建议,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立即实施紧急救援工作。省新闻办和省地震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震情收集、信息发布、新闻报道的组织协调,确保在第一时间发布真实、客观的灾情,牢牢把握域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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