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娜允傣族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
(2010年1月28日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0年5月12日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娜允傣族历史文化名镇(以下简称娜允名镇)的保护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娜允名镇的保护管理范围是:以孟连宣抚司署为中心,东至南垒河,南至城西路,西至芒畔路,北至南雅路的区域,总面积73.2882公顷。
第三条 在娜允名镇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娜允名镇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突出傣族历史文化特点、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并将娜允名镇的保护管理工作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娜允名镇保护管理资金,专项用于娜允名镇的保护管理工作,资金由政府财政预算和社会捐助等组成。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娜允名镇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娜允名镇的保护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娜允名镇保护规划和保护性详细规划;
(三)管理、维护和修建娜允名镇公共设施;
(四)负责娜允名镇古建筑、古树名木和古井等的登记建档及挂牌保护;
(五)协同相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娜允名镇的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
(六)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民族文化的挖掘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