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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林业发展条例

  第八条 自治县对新造林地、幼林地和疏林地实行封山育林管理。封山育林区的界线和期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设置标志,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竜山自然保护区、腊福大黑山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和封山育林区的保护和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制。禁止损毁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和封山育林区内禁止乱砍滥伐、乱征滥占、采石、取土、开垦、剥树皮、砍活树明子、砍树藤、掘树根和狩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新造林地内禁止放牧。

  第十条 自治县内禁止毁林开垦,提倡农户固定耕地,逐步消除轮歇地。

  第十一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对植被破坏、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实行生态治理与工程治理相结合,以生态治理为主,限期营造防护林,恢复植被。

  第十二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机构,并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5月2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森林防火戒严期间,在林区范围内严禁野外用火。

  第十三条 自治县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网络。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宜林荒山,营造商品林。对投资经营者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农村居民在自留地、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和转让,林木产品自主处理。

  农村居民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以依法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自治县加强对龙血树、榕树、青香木、版纳黑檀、香樟树、石斛等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生物药业和林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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