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林业发展条例
(2010年1月28日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0年5月12日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林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县境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自治县的林业发展坚持以营林为基础,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实行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建立完善生态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产业化进程,实现生态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建设的领导,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增加林业投入。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林业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
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做好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护林员,负责本村的森林资源管护。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林业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主要来源:
(一)县财政拨款;
(二)育林基金;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采集、经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费收入;
(五)捐赠或其他资金。
第七条 自治县内的河流两岸、中小型水库周围、水源地、道路两旁、城镇和村寨的四周及生态旅游景区划定为生态公益林保护区。保护区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定,设置标志,向社会公布。
划定为生态公益林保护区的,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落实管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