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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红河源保护管理条例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红河源保护管理条例
(2010年1月19日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0年5月10日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红河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红河源,是指自治县永建镇红河源村委会羊子江额骨阿宝的红河发源地及其境内的阳瓜江(西河)径流区域。其范围是:阳瓜江东至东山梁子,南至与南涧彝族自治县交界,西至第一重山岭岗,北至与大理市交界,总面积约990平方公里。

  第三条 红河源划定重点保护区,其范围是:

  (一)阳瓜江及其两岸各50至100米;

  (二)福庆水库、五茂林水库、磨房箐水库、锁水阁水库、黄栎嘴水库及其库区;

  (三)红河源村委会海拔2400米以上的区域。

  第四条 在红河源重点保护区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重点保护区以外的红河源保护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红河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河源的保护管理,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红河源的保护管理。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鼓励一切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经营红河源的交通、水利、旅游等,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红河源重点保护区内的水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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