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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省级行政单位应对本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省级行政单位拟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

  第十条 省级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自主经营、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单位自用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用资产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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