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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财资[2010]110号 2010年10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满足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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