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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实施财政票据领购计划管理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实施财政票据领购计划管理制度的通知
(云财非税〔2010〕20号 2010年11月22日)


各州(市)财政局、非税局,省级各部、委、办、厅、局,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打牢管理基础,规范财政票据领购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决定建立和实施财政票据领购计划管理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和实施财政票据领购计划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实行财政票据领购计划管理,是建立效能政府的客观要求,是控制行政成本支出的有效途径之一,是财政工作推行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通过建立和实施财政票据领购计划管理制度,能补充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基本数据信息,打牢管理基础;能全面反映财政票据的合理需求,妥善安排财政票据印制业务,满足用票需求;能减少财政票据领购过程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浪费,提高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进一步提高管理工作效率。财政票据各使用部门和单位、各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领购计划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做好财政票据领购计划的编制、审核、上报、执行等方面的工作,确保这项制度的稳步实施。

  二、财政票据领购计划编报要求

  (一)财政票据领购计划实行分级编制、逐级汇总上报办法。县(市、区)汇编领购计划上报州(市)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州(市)汇编领购计划上报省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省垂管单位的领购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省级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领购财政票据的,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财政票据领购计划;用票单位直接向财政部门领购的,由单位直接向财政部门报送领购计划。

  (二)财政票据领购计划必须逐级编制上报。不得由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或者单位主管部门代编代报,否则由于代编代报而造成的领购计划难以执行、不能满足用票单位需要以及造成损失浪费等不良后果的,由代编代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三)编制财政票据领购计划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应认真预测需求变化,合理确定需求数量,不断提高领购计划的编制质量,既满足用票需求,又能减少损失浪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统计加估计的简单办法编制领购计划,各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和各主管部门,在汇编本地区、本部门的领购计划时,应对基层单位的领购计划进行认真审核,对不合理的计划应作相应调整,不得简单汇总相加上报,不得上报未经审核的领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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