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项目,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按轻重缓急排序,实行滚动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提出具体支出项目,经综合平衡后拟定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编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草案。
其中:凡属企业提出的具体支出项目,在申报时应按项目逐个报送相关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名称、主要内容和目标;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立项依据和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项目资金需求测算和资金筹措方案;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项目的实施计划等。
第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每年9月至次年1月为下一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周期。年度预算编制周期开始时,由市财政局印发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工作通知。具体编制工作,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预算报表格式和业务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于次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编制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市财政局批复至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再批复至市级企业,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调整
第十六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严格依照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十七条 因各种原因导致当年收入预算不能完成,应相应调减支出预算总额;当年收入预算超收一般不动用,经批准动用时,应相应调增支出预算总额。
需要调整支出预算总额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研究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在支出预算总额内对具体项目调整,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和决算编报
第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组织执行。
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依照《成都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组织入库。
第二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支出,由市级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向市国资委提出用款申请,经市国资委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到市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