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润收入。指市级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指市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股利和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指转让市级国有企业产权股权(股份)取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指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市级国有独资企业的清算收入和市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取得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依照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规定安排的下列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指向新设立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和向现有企业增拨国有资本金以及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指弥补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指用于国有企业社会保障的支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面的支出以及加强国有企业监管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管理的必要费用支出。
第三章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实行零基预算。预算编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编制原则。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收支测算准确完整,预算安排真实合法。
(二)收支平衡原则。预算编制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三)统筹兼顾原则。预算编制要从全局出发,区别轻重缓急,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
第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根据市级企业年度赢利情况、年度发展计划进行编制。
第十条 市国资委按照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规定,负责编制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建议草案,由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依据国家、省、市宏观经济政策和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按照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