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机构、企业和个人不得隐匿、坐支、截留、挤占和挪用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应当切实加强对市级企业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和监督,并依照规定及时足额组织入库。
第二十一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和缴库工作,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级企业不按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和缴纳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对故意隐匿、坐支、截留、挤占和挪用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改正外,分别由查实的财政机关或审计机关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 日起执行。
附件2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市级企业上缴
国有资本收益的比例和企业名单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净利润的10%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具体企业为:
(一)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成都市兴蓉投资有限公司
(三)成都城乡商贸物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五)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六)成都市兴城投资有限公司(含小城镇公司)
(七)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八)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利(股息)收入全额上交,具体企业为:
(一)成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三、成都传媒集团暂缓上缴国有资本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