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市级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利润收入,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抵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股利、股息收入,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资料核定。
(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市级企业的申报进行审查和核定。
第十四条 市级企业遇有国家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导致巨大减收增支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的,可提出缓缴或减免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的申请。
第十五条 市级企业申请缓缴或减免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向市国资委申请并由市国资委转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审核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经批准减免的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全部转增企业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解缴
第十六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国资委收到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送市财政局复核。
(二)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送交复核意见。
(三)市国资委依据复核意见,正式核定应缴项目和金额,向市级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并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市级企业凭市国资委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款。
第十七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缴库的预算科目,使用财政部颁布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相关类、款、项、目级科目。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八条 市级企业应当认真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整、正确地申报和缴纳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