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实行企业申报、核定上缴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市级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如实填报成都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格式另发)。各类国有资本收益具体申报的时间和附送材料要求分别是:
(一)应缴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企业一次申报,并附送经过审计的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通过分配方案后30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完成产权转让法定程序并获得转让收入后30日内,由转让产权的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完成企业清算法定程序后30日内,由清算组(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清算批准文件。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相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按比例计算申报。
企业计算应缴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以及按《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第九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条 企业清算收入,以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依次扣减清算费用、共益债务、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欠缴税款并清偿普通债务后的清算净收入为基础申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据实申报。
国家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所得收入的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