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财企〔2010〕91号)
各市级国有企业:
为规范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工作,根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0〕32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成都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成都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
2、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市级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比例和企业名单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1
成都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0〕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国有企业(以下称“市级企业”)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市政府依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收取的市级企业各类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应缴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负责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级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缴市级财政,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