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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
  (一)协作配合,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税务、房管、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实现房地产相关信息交流共享,共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和房屋交易税收管理。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对普通住房按1%预征,对非普通住房售价不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即房管部门定期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的按1.5%预征,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不足20%(含20%)的按2%预征,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20%以上的按2.5%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售房款全部纳入发票管理。
  (三)严格执行个人购房的有关税收政策。个人在成都市范围内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方可享受减半征收契税(即按1.5%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方可享受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推广房地产评税技术在二手房交易计税环节的应用,规范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
  五、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加快保障性住房供应。按照“按需建设、应保尽保”的原则,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发展方向,体现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员工公寓和农民工住房的保障要求,梯度化、多形式、全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2010年,中心城区新开工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100万平方米,到2012年全市再建成保障性住房200万平方米。同时,在工业发展区、开发区和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集中建设员工公寓和农民工住房。2010年,新开工建设75万平方米,到2012年再建成150万平方米。并通过收购、采购以及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等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租售工作。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租售制度。已具备租售条件的,要及时面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公开配售,做到方便申请、规范操作、及时保障,确保公平、公正。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已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要确保按时交房,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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