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的有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签订合同,并上传相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向买受人明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商品房质量性能、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等,并将周边配套情况以销售现场公示方式告知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时,未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或经依法认定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四)严格商品房交易行为监管。严禁捂盘惜售、虚假交易等行为。对取得预售许可,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可售房源一次性公开销售、有房不售或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行为,采取暂停预售、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记入信用档案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同时禁止该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参加我市土地竞买活动。金融机构按规定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
(一)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国土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清理处理闲置土地。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因规划调整、基础配套不完善等造成土地闲置的,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制定解决方案,落实措施,督促动工。对已到约定开发动工时间但未构成闲置的土地,限期开发动工建设;对闲置1年未动工开发,并且无正当理由不开工建设的土地,按《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予以处罚;对闲置时间已满2年以上,且无正当理由不开工的土地,由国土部门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加强住房用地供地计划管理。国土部门要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情况,合理安排供地时序,加快住房用地供应。要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普通商品房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同时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确保应保尽保、及时供地。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优先安排供地。
(三)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坚持净地出让。各区(市)县要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集中统一在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让的规定,统一供地条件,规范交易流程,坚持净地出让,避免出现新的闲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