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10〕8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市国土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及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切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制度,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未达到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不得申办预售许可,未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违规预售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强化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预售许可时应提交与监管银行签订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
强化预售商品房质量保证。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时,要在预售方案中明确发生企业破产、解散等情况后的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并附具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
(二)严格商品房预售价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预售许可时必须在预售方案中据实按套报送预售价格,并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将全部可售房源公开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报送价格,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公开销售。报送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整,3个月后需要调整价格的必须重新报送并按规定重新公示。在新价格公示前,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房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高于报送价格的,将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不予合同备案。
(三)严格商品房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对意向买受人设置歧视性条件,应预先告知买受人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未告知导致买受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