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冬季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发〔2010〕45号)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冬季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冬季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市区冬季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现制定我市2010年11月7日至2011年3月31日组织开展全市冬季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针对影响市区冬季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年度环境目标和污染减排任务全面完成,力争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二、职责任务
(一)市环保局
1.完成市区范围内4吨及4吨以上型煤锅炉及主要街道两侧260台(950蒸吨)型煤锅炉加装脱硫装置,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禁止未经加装验收锅炉投入使用。
2.对全市所有燃煤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特别是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在线监测、远程监控及城镇污水厂、燃煤电厂脱硫DCS中控系统)、使用和储备燃料进行全方位环境隐患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下达整改警示通知。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燃煤设施严禁投入运行。监督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南堰污水厂中控系统于11月底前建成。对电力、焦化、冶金、建材、化工等重点排污行业和其它企业提前下达预警通知,市区连续3天以上出现三级天气或连续两天及以上出现四级天气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3.加强对10家重点扶持型煤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要求严格按照配比方案进行生产,检测每批次原料和产品,确保型煤质量符合要求。各生产企业在采暖期前生产合格型煤1万吨以上。
4.实施分片包干责任制,对采暖燃煤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进行重点监管,确保冬季燃煤污染设施达标排放。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单位,依法予以高限处罚;对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转、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单位,依法查处。
5.监督市区内所有型煤锅炉使用经认定合格的型煤,型煤可燃硫含量控制在0.3%以内,燃煤锅炉使用煤质含硫量控制在1%之内;定期对重点工业企业燃料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市区所有发电厂、工业锅炉和窑炉按要求使用合格燃料。对于不使用合格燃料的锅炉用户,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