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审批和政务大厅十个必须十个不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并政发〔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行政审批及政务(专项服务)大厅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监督监察,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规定,现将太原市行政审批和政务大厅十个必须十个不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太原市行政审批和政务大厅十个必须
十个不准管理规定
一、必须依法依规设定行政审批、收费事项和办理程序,不准巧立名目增设审批条件和环节;
二、必须按规定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进行优化后整体纳入政务大厅窗口审批,不准搞“体外循环、双轨运行”;
三、必须依规向审批窗口人员充分授权,明确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权限,不准私自收回审批权限,搞层层审批;
四、必须依法全面公开审批服务信息,不准违反法定条件、程序、权限和规定时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五、必须向申请人出据一次性告知单和不受理、受理、退件书面通知单,不准拒收符合法定条件的服务对象行政审批申请或受理后不予审批;
六、必须加强协作配合、搞好联合审批,不准推诿扯皮、拖延不办;
七、必须按规定在网上全面真实录入行政审批数据,不准先批后录或录入虚假审批信息故意规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网络系统监察;
八、必须严格落实AB角工作制度,保持政务(专项服务)大厅良好工作秩序,不准无故离岗、缺岗;
九、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准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违规收费或减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