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0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的通知
(川教函〔2010〕67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项目单位: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教基一函〔2010〕7号),我省屏山县等县(市、区)申报的2010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现予以下达。现就项目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个项目由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补助专项资金300万元,其中,项目基建资金240万元,设备购置资金60万元。项目基建资金由省财政厅下拨到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建设的专项彩票公益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工程进度和用款计划分批拨付。项目设备待项目基建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由省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8-2010年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校外联函[2007]1号)要求统一配置。
二、项目执行期为2010年10月至2012年4月底。有关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教育局必须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省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申报、实施、竣工验收和资金审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川校外联函[2003]4号)和《关于对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川财综[2004]56号)、《关于对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项目建设进行检查及十三个评审项目进行整改的通知》(川财综[2006]29号)、《关于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评审项目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川财综[2008]70号)要求,预防再次出现已评审项目存在的问题。要按照项目申报材料所承诺的项目地理位置、项目投资概算、项目组织实施领导机构、项目主体建筑功能设计、室外活动场所功能设计、项目资金来源、项目施工进度、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机制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