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编制,应根据辖区内的服务对象数量,综合考虑辖区内的就业人口、社会保险参保服务人数、辖区面积、用人单位数量、工作任务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具体标准是:服务对象10000人以下的,核定事业编制2名;服务对象超过10000人的,每增加10000人,可增核事业编制1名,每个中心最多不超过8名。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配置主要通过核定编制解决,在按核定的编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采取聘请协理员的方式进行人员补充。社区、行政村服务站及尚未建站的社区、行政村工作人员,可以设置特定公益性岗位,聘请专职协理员,也可采取社区、行政村干部兼职的方式解决。
(四)充实工作内容,明确基本职责。在已开展的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险经办、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基础上,增加新农保政策宣传咨询、新农保经办服务、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劳动保障监察、人事人才、农民工情况监测等服务功能,并尽可能将业务量大、发生频率高和直接面向群众个体服务的服务事项,延伸到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对不能在窗口现场办理的事项,可由窗口受理,通过后台办理(基层服务平台和网络公共服务基本职责详见附件1)。要将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规章制度、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向服务对象公布。服务项目要相互衔接、配套,以方便群众。
三、加强场所建设,提高规范化水平
(五)机构名称。全省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统称为“??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络统称为“??社区(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机构标识牌样式,可用标牌,也可用挂牌,如果用标牌,其有关标准仍比照原规定执行。
(六)建设标准。全省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标准以满足工作需要、方便群众和经济实用为原则,综合考虑服务对象、地理交通、服务半径、服务内容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考虑未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推进建设中,在保证服务场所面积标准前提下,可采取利用当地便民服务中心(政务中心)资源、新建或改扩建等多种途径。新建的,要科学设计,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与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合建或单建(基层服务平台和网络服务场所建设参考标准详见附件2)。
(七)配置标准。全省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的基本配备包括:计算机及配套设备(服务器、网络)、办公设备、挡案存放设备及其他设备。(基层服务平台和网络服务场所设备配置参考标准详见附件2)。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八)完善管理体制。有关要求按照省编委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2号文件规定执行。但在一个县(市、区)域范围内,其管理体制应当统一。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设置特定公益性岗位和聘请专职协理员的,由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直接管理和监督,居委会、村委会应给予积极支持;由居委会、村委会干部兼职的,接受社区、行政村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的领导,同时接受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九)优化人员结构。要制定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人员聘用标准,不断改进和完善聘用办法。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或考核等方式择优录取。可采取公开招聘形式吸纳高校毕业生充实人员队伍;鼓励“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等人员,专职或兼职从事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
(十)强化人员培训。要根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和工作变化的需要,制定基层平台和网络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加大政策、业务和服务技能培训力度。原则上对新上岗人员,要集中开展一次培训,对现有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岗位培训。省厅负责培训市(州)、县(市、区)师资,市(州)负责培训所辖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主任(站长),县(市、区)负责培训工作人员。
(十一)着力作风建设。要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文明窗口活动,切实加强基础管理,规范工作人员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要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对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奖励。要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文明服务,做到仪容整洁,语言文明,热情周到,诚信可靠,不断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