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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立由各级审计机关牵头,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实行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原则,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研究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审计机关。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成员单位应予支持和配合,并在审计机关明确的期限内函告审计机关。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要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移送处理书,对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处理。同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告知相关组织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函及审计决定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时协助审计机关暂停拨付、扣减和清收款项。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函,对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税务部门要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函及审计决定书,对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依法足额征收所欠税款。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移送处理书的要求,对移交的违纪违规行为责任人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审计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应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并依法做出处理。

  (三)跟踪检查和督查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计跟踪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情况、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等进行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认真不彻底的,应查明原因,及时督促落实。必要时,可提请联席会议对被审计单位联合发出督促整改通知书,责令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整改到位。对于重大问题应及时告知政府督查室进行办理。审计机关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和相关主管机关、单位要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查出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四)严肃审计整改的责任追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部门领导要履行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相关企业要抓好自身整改,监管部门也要负起监督责任。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审计机关应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审计机关应及时提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责任追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按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中办发 〔2009〕2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2004〕第427号)和有关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要从严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审计整改结果要作为评价领导干部 (人员)工作(经营)业绩、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纳入绩效考核,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绩效评估工作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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