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正常现象;
(八)积极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九)及时向交易中心书面告知个人执业资格、职称、学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奖惩等信息变化情况;
(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章 专家的抽取及评标
第十八条 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对于拟评标工程,专家身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投标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关联公司的工作人员;
(三)投标人的离职、离退休人员,且离职、离退休时间不满5年;
(四)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股东以及与投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五)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六)与投标人存在其他利害关系;
(七)评标工程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其他咨询单位工作人员等;
(八)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在交易中心指定的地点,按照“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即时评标”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形需提前抽取专家的,应由招标人事先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相关法律法规对勘察、设计和其他特殊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货物采购等招标,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1/3的代表参加评标。
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对于特殊工程的施工招标,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1/3的代表参加评标。
监理招标的招标人可委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拟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设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重要项目成员总数不应少于7人。招标人可以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