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功能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建设工程招标,本地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可按照下列程序选用异地专家进行评标:
(一)招标人在7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二)交易中心提出初步意见;
(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要求有关招标项目采用异地专家进行评标;交易中心认为需要采用异地专家进行评标的,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中设立专业子库的专家数量不能少于50人,特殊专业不宜少于30人。
第十五条 在职国家公务员、职员、雇员、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上述人员离职、离退休满3年后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加入。特殊专业或特殊工程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评标工程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
(二)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投标文件中的疑问;
(三)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对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取得合理的评标报酬;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专家抽取结果,在招标人的组织下参加评标;
(二)准时出席评标活动;
(三)签署《承诺书》,保证公正评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四)遵守评标纪律,应当对有关招标、投标、评标的情况保密;
(五)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六)独立完成并提交书面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评为不合格的原因做出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