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文体旅游领域社会投资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文体旅〔2010〕690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鼓励和引导文体旅游领域社会投资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鼓励和引导文体旅游领域社会投资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入文体旅游领域,推动文体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改善社会投资文体旅游市场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允许社会投资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文体旅游产业领域。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强化服务,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以下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以及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等。
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非公有资本可以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