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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国家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财政补助方案》的通知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2.健康教育。

  3.预防接种。

  4.传染病防治。

  5.儿童保健。

  6.孕产妇保健。

  7.老年人保健。

  8.慢性病管理。

  9.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三、补助标准

  (一)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免费为15岁以下儿童补种乙肝疫苗。

  (1)疫苗及注射器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和标准予以补助;

  (2)承担疫苗接种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其所在区财政按照每剂次接种补助5元的标准,对接种耗材予以补助。

  2.免费为我市户籍低保适龄妇女开展乳腺癌和宫颈癌检查。承担两癌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市财政按每人540元的标准对其检查费用予以补助。

  3.免费为我市农民工妇女在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市财政按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内的叶酸药品费用,对免费提供药品的医疗卫生机构予以补助。

  4.补助我市户籍贫困白内障患者进行复明手术。市财政对承担我市户籍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按医保患者每例补助1000元、自费患者每例补助6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从2010年起,各区财政按每年每常住居民补助40元的标准,在年度预算中预留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补助经费。

  2.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由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所在区财政予以补助。市财政通过专项补助方式对区财政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补助经费予以补助。

  3.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分项核定补助定额标准,根据提供项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核定补助资金,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上述实施国家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可根据中央、省的要求及我市财力情况进行调整。

  四、经费管理

  (一)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补助经费。

  1.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补助经费,按我市补助标准及补助范围,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市、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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