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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国土勘〔2010〕530号)


市国土局各分局、在京各地勘单位:

  按照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0〕1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顺利开展我市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不含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单位,下同)必须在2010年11月30日前按照《办法》的规定完成自查自评,如实填写《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完成本单位基本情况(人员主要是勘查技术人员、勘查仪器设备)、自查自评情况、业务工作开展情况等检查工作总结,形成文字材料。

  二、自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申报时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勘查技术人员是否有增加减少情况,增减原因;勘查仪器设备变化情况,变化原因。被抽查单位要准备相关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与职工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保险缴纳凭证、勘查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等以备检查。

  (二)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具有甲级资质的地勘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所有的地质勘查活动;具有乙级矿产(固体矿产、气体矿产、液体矿产,下同)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只能从事本类别详查阶段以下的矿产勘查工作,但在《办法》出台以前已经签订了勘查合同的项目除外(下同);具有丙级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只能从事本类别普查阶段以下的矿产勘查工作。

  (三)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包括国土资源部、各省厅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设计审查单位发现的和没有发现的虚假地质勘查设计、报告。

  (四)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具有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可以委托低一资质等级的地质勘查单位为其提供专业勘查技术服务;委托地质实验测试的,应当委托相同或以上地质实验测试资质等级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

  (五)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无论任何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具有地质勘查资质)以本单位的名义开展地质勘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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