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0〕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我市将原执行的每人每月55元的临时补贴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使我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61元提高到316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245元。鼓励区县根据各自经济发展状况,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和补助水平。
标准和补助水平提高后,各级要按原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