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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星光计划”第四届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大赛办法》的通知

  技能大赛设学生奖、指导教师奖和学校(单位)奖。
  (一)学生奖
  各比赛项目均设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分别为实际参赛人数的5%、10%、20%。
  (二)指导教师奖
  1.指导学生在比赛项目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指导教师,授予相应等第的优秀指导教师奖。如在同一项目中指导学生获得多个奖项的,以最高等第授予优秀指导教师奖。
  2.在第二至四届上海市“星光计划”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大赛中,连续三届指导学生获得全能一等奖的优秀指导教师,授予“星光金牌指导教师”荣誉称号。
  (三)学校(单位)奖
  1.比赛项目团体奖:有3至5个参赛学校的设1个项目团体奖;有6至9个的设2个项目团体奖;有10个以上的设3个项目团体奖。项目团体总分按所有参赛学生在复赛和决赛中的成绩排位统计。
  2.优秀组织奖:根据学校在技能大赛中初赛和决赛总体情况评出上海市“星光计划”第四届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优秀组织奖,获奖名额为参赛学校的20%左右,由大赛组委会组织评定。
  3.特别贡献奖:根据各有关单位在技能大赛中做出的实际贡献情况,设若干个特别贡献奖,由大赛组委会组织评定。
  六、奖励办法
  (一)凡在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学生,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凡比赛项目中有相应职业标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由相关单位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属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范围的,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获得比赛项目全能一等奖的前三名学生,给予高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认定。
  (三)凡在技能大赛中获得比赛项目全能奖的学生,当年参加本市高校招生考试,可享受本市有关高考成绩加分政策。具体分值按当年市教委有关高考加分政策规定执行。
  (四)凡在技能大赛中获得优秀指导教师奖、“星光金牌指导教师”荣誉称号的教师和获得优秀组织奖、项目团体奖、特别贡献奖的学校或单位,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颁发荣誉证书。
  七、比赛办法
  (一)参赛对象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成人中专,综合高中)在籍学生。
  (二)比赛日期
  上海市“星光计划”第四届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大赛分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
  1.初赛阶段。初赛定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进行。初赛组织工作由各校结合专业教学和技能训练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实施。
  初赛是“星光计划”职业技能大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选拔推荐学生参加全市决赛的重要途径,是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加强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培养,全面提高学生技能水平的重要抓手,各校务必高度重视,周密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更多学生参加技能大赛,展示中职学生的优良综合素质和积极的精神风貌。
  2.决赛阶段。决赛定于2011年3月进行(具体日期另行通知)。决赛各项组织工作由技能大赛办公室与各比赛项目组负责并实施。
  (三)参加决赛学生组成和报名办法及日期
  1.学校在广泛开展初赛的基础上,向大赛办公室提供初赛实施方案、总结,各项目参赛人数、参赛名单、比赛成绩和表彰奖励情况等材料,未组织初赛的学校和未参加初赛的学生不能参加决赛。
  2.采用学校选送和大赛办公室随机抽取的办法,产生参加决赛的选手名单。学校按各项目组比赛办法与规则提供一定范围的初赛学生名单,大赛办公室随机抽取学校各比赛项目的三分之二参赛学生,另三分之一参赛学生由学校指定选送。随机抽取的学生名单在决赛前公布。
  3.报名采用预报名和正式报名两次报名办法。各学校参加决赛每个比赛项目限报一个队。按照技能大赛公布的比赛项目由学校组队,并办理网上集体报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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