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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一)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检测的;

  (二)未将检测数据实时录入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

  (三)未通过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的;

  (四)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措施以致施工能耗不符合施工能耗标准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建立施工能耗数据台帐或者做好数据分析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建管办、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民用建筑,是指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住宅、办公楼、学校、商店、旅馆、医院等;

  (二)工业建筑,是指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包括车间、生活间、库房等;

  (三)城市基础设施,是指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包括道路、隧道、桥梁、轨道交通、供排水、园林绿化、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

  (四)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五)能效测评,是指对反映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并给出其所处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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