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9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17日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规划、财政、统计、质量技监、房屋管理、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促进建筑节能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