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3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09〕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重要性
地名是不可或缺的基础地理信息。近年来,我市在地名公共服务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完成了市和区、县(市)地名规划编制工作,建立了杭州空间地名数据库和地名即时更新管理平台,六个城区编制出版了地名志。但随着我市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推进,地名公共服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亟需进一步强化地名基础工作,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和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因此,地名普查作为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对维护国家主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各行各业信息化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好这次地名普查工作。
二、明确地名普查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统筹安排、先点后面,统一标准、规范作业,注重质量、促进应用的原则,确保完成普查工作各项任务,着力解决地名管理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地名信息和地名管理服务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二)目标任务。本次地名普查范围为全市各区、县(市),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2010年完成萧山区省级普查试点工作,2011年完成其他区、县(市)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普查任务,2012年开展普查成果的转化利用工作。普查主要任务是查清全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有名无地、一地多名、多地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立规范标准的地名标志,建立现势性强、符合标准化要求、处理系统先进的地名信息系统,推进我市地名信息化应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