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9月1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17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6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普及以及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科学技术工作,应当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市民科学素养,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本市支持科学技术基础研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第四条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组织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确定本市科学技术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