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济南市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资金)是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筹集,用于廉租住房筹建(含新建、改建、收购等)、公共租赁住房启动和以奖代补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资金拨付、预决算审核、投资评审和监督检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保障性住房资金预决算,并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安排和使用保障性住房资金。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主要来源:
(一)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部分;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五)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归集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专项用于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支出,以及偿还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本息,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根据年度预算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模式进行拨付。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工作计划编制项目预算,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编制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报市财政部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市本级财政预算,按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终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编制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决算报市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