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管理中心的初步考核结果予以公示,结合公示情况予以确认并通报,同时抄送所在市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第十五条 奖惩形式: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省给予通报表彰,各地可根据当地奖励标准,给予适当奖励。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应在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同意后进行整改。对连续三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提出撤换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致使考核结果不实的,经省调查核实后,撤销该管理中心的考核结果,对有关负责人提出批评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七条 参加考核工作的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有违规行为,致使考核结果不实的,可视情节轻重,请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批评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制订具体考核奖惩办法,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考核计分方法
一、业绩考核(标准分为45分)
序号
| 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
| 标准值
| 计分方法
|
1
| 住房公积金缴存率(%)
计算公式:
年末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万人)
×100%
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人数 (万人)
| 75%
| ●达到标准值的,得5分。
●高于标准值的,每高1个百分点加0.2分,加满4分为止。
●低于标准值的,同比持平的得2分;同比提高的,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2分,加满3分为止;同比降低不得分。
|
2
|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增长率(%)
计算公式:
当年末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人数
×100%-1
上年末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人数
| 2%
| ●达到标准值的,得5分。
●高于标准值的,每高1个百分点加0.5分,加满5分为止。
●低于标准值的,同比持平的得2分;同比提高的,每增长1个百分点得0.15分,加满3分止;同比降低不得分。
|
3
|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增长率(%)
计算公式:
当年末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万元)
×100%-1
上年末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万元)
| 10%
| ●达到标准值的,得5分。
●高于标准值的,每高1个百分点加0.2分,加满5分为止。
●低于标准值的,同比持平的得2分;同比提高的,每增长1个百分点0.3分,加满3分止;同比降低不得分。
|
4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比率(%)
计算公式:
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万元)
×100%
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万元)
| 65%
| ●达到标准值的,得5分。
●高于标准值的,每高1个百分点加0.5分,加到个贷率达75%止(最高加5分)。
●低于标准值的,同比持平的得2分;同比提高的,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2分,加满3分为止;同比降低不得分。
|
5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增长率(%)
计算公式:
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额(万元)
×100%-1
上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额(万元)
| 10%
| ●达到标准值的,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比率达到65%的,得5分。
●高于标准值的,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25分,加满5分为止。
●低于标准值的,同比持平的得2分;同比提高的,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2分,加满3分为止;同比降低不得分。
|
6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率(%)
计算公式:
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额(万元)
×100%
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万元)
| 1‰
| ●达到标准值的,得5分。
●低于标准值的,每低0.1个千分点加0.2分,加满5分为止。
●高于标准值的,每高0.1个千分点扣0.2分,扣满5分止。
|
7
|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充足率(%)
计算公式:
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万元)
×100%
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万元)
| 3%
| ●达到标准值的,得5分。
●高于标准值的,每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加满5分为止。
●低于标准值的,每低0.1个百分点扣0.15分,低于1%的不得分。
|
8
|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
计算公式:
当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万元)
×100%
当年住房公积金月平均缴存余额(万元)
| 1.2%
| ●达到标准值的,得5分。
●高于标准值的,每高0.1个百分点加0.5分,加满5分为止。
●低于标准值的,每低0.1个百分点扣0.5分,扣满5分止。
|
9
|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增长率(%)
计算公式:
当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万元)
×100%-1
上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万元)
| 10%
| ●达到标准值的,得5分。
●高于标准值的,每高1个百分点加0.25分,加满5分为止。
●低于标准值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满5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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