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接受监督情况;
(九)信息化建设管理与政务公开情况;
(十)效能建设、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考核的具体内容,根据国家和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任务适时调整。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考核计分方法》。
第七条 考核按《考核计分方法》计分。采取年终各市自行考核,省组织复核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总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的,为合格;总分为95分以上(含95分)的,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可以被评为优秀。
第九条 省直、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参照本办法考核并报省。管理中心参照本办法考核标准,对业绩考核分数在45分以上(含45分),管理工作规范,业绩较好,与市中心实行统一决策、统一规章制度,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分中心、县(市)管理部,推荐参加年度省 “优秀分中心、管理部”考核评选,经审定,符合条件,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条 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考核不合格:
(一)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被挤占挪用;
(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时严重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
(三)因管理疏漏,造成住房公积金严重损失;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被考核为优秀:
(一)机构设置不符合国家规定;
(二)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低于75%;或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增长率低于5%;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于75%;或年度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增长低于15%;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高于1‰;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充足率低于1.5%;
(六)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帐;
(七)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数据,未与所属管理部实行联网;未与上级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联网(待国家监管系统运行后,列入考核);
(八)效能建设、政务公开和行风评议中,被地方政府通报批评;
(九)年度未按要求完成国家和省布置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每年2月底前,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考核标准,对上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测评,并整理相关备查书面资料。自我测评结果及相关资料以文件形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综合处,同时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抄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管理中心上报的自评报告,对照本考核标准,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和有关资料,对各市的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考核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