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建金〔2010〕216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
《安徽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从2005年制定实施以来,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工作绩效和风险防范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原有的考核内容和指标已不适应当前管理工作要求。为此,我们对原有的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在征求各地意见后,进行了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安徽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的落实检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有效使用和安全,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工作绩效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建设部等四部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以及国家、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考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财政厅综合处承办具体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和公正原则,实行定量与定性、平时与年终、自评与省评、考核与奖惩相结合。
第五条 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度组织考核一次。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按规定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及执行决议情况;
(二)对其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实行授权管理情况;
(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五)银行账户设立和金融业务委托办理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情况;
(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