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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推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机构职责

  (一)市级监测机构:在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直接领导和省中心的业务指导下,承担辖区内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病例的收集、核实、评价、上报、反馈和应急调查处理等工作;承担药物滥用报告的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规范和指导下级监测机构和辖区内基层报告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工作;配合省级中心或组织开展对疑难病例、突发、群发、重大事件的调查、评价和处理;组织并开展辖区内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工作。

  (二)县级监测机构:在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直接领导和市中心的业务指导下,承担辖区内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病例报告的收集、核实、上报工作;承担药物滥用报告的上报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应急事件的调查处理,规范、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基层报告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报告和监测工作;开展辖区内监测宣传普及与教育培训工作。

  三、建设标准

  (一)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1)

  目前,市政府已批准成立“石家庄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为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10名,与石家庄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合署办公。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统称xx县(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有条件的县(市)可设置独立机构,至少应设置药品监测与评价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评价股。至少应配备药学、医疗器械、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专职人员5名。

  (二)办公用房

  按照国家计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要求,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所需办公用房为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县级机构为人均使用面积9平方米。各地可以此为基础,考虑本地人口分布、涉药单位总数等因素,适当提高指标。

  (三)监测装备

  市、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根据工作任务,配备足够的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调查应急设备设施(标准见附件2)。

  (四)信息化建设

  市、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适应政府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必须申请互联网宽带接入(硬件配备见附件3),通过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机构信息的畅通汇聚和传递,达到与上级机构监测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性数据的共享和反馈,提高对紧急和重大事件的发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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