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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工作,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严格执法,并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专业社会组织协助开展社区矫正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综治委及其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专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社区戒毒等人员的帮助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目标要求,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各级综治委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青少年的帮助、教育和服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各级综治委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及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校园及周边的治安秩序。
  教育等部门应当督促学校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对学生开展法制和安全防范教育。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司法行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制宣传教育。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应当结合办理案件,向社会开展法律法规宣传。
  各单位、各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治意识。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参与所在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十二条 依法成立的参与禁毒、社区矫正、社会帮教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聘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开展工作。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等以多种方式支持相关社会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类保安组织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管理,完善岗位职责要求,加强技能培训,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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